商標常見Q&A

  • 商標申請註冊有甚麼好處?

    我國商標制度是以註冊保護為原則,商標依法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後,商標權人除可以自己使用及授權他人使用外,還可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/服務註冊。如果他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該商標,而有侵害商標權或有侵害商標權之虞的情形,商標權人可以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,對於故意或過失侵害商標權的人,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。
     
  • 商標從申請到核准註冊需時多久?

    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,其審查手續繁複,因此審查需費相當時日,原則上大約需要6~8個月才能知道審查結果。但若以電子申請提出案件,且符合相關規定者,即可提升為『快軌案』,審查時間將縮短至4~6個月。仍須注意,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,其通知補正、申復、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。
  • 如何選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,以充分保護商標權?

    1. 商標權的專屬使用範圍,是建構在註冊的商標圖樣以及指定使用的商品/服務上;如果別人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/服務,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的商標,可能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,商標權人可以排除他人在商業上的使用,所以,適當的指定使用商品、服務類別及名稱,才可以明確界定權利專屬使用及排除他人使用的範圍。

     2. 申請時所指定「商品」是指在市場上行銷流通販售的產品;「服務」則為他人提供無形的勞務,有關商品/服務分類標準,我國採國際尼斯分類標準,例如:家具工廠製造「家具」商品,販賣自己製造的家具,是指定第20類家具;家具店匯集各式各樣的家具提供消費者選購,為他人提供方便選購的服務,則是指定第35類家具零售批發。

     3. 企業選擇商標申請及註冊的範圍,原則上應該依據自己實際經營或未來計畫經營的項目來指定商品/服務名稱
  • 可否將多個商標組合成一個商標圖樣申請註冊,以節省規費?

    不論是中文、英文、圖形、記號,或者是這些元素組合的聯合式,只要具有商標識別性,都可以註冊成為商標,例如:義美商標,包括中文「義美」、外文「I MEI」及皇冠圖,但要注意「商標怎麼申請註冊就要怎麼使用、怎麼使用就怎麼申請註冊」,若為節省規費而將多個商標組合成一個圖樣申請註冊,經審查核准註冊者,於實際使用時,就要全部一起使用在包裝上,如果只使用註冊商標的部分文字或圖形,與註冊商標整體印象不同時,可能會因三年未使用商標,而有被廢止註冊之虞。所以仍建議,商標中的不同元素應該分別進行申請註冊哦!
     
  • 為什麼已有了公司名稱還要申請商標?

    公司申請是依據公司法的規定,在經濟部商業司進行申請,該名稱只是表彰營利主體的法人名稱。
    而表彰公司所出產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,必須依據商標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進行申請商標註冊,方能取得保護。
    因此一家公司只會有一個公司名稱,但卻可以有千百種不同的商標。
    台灣商標採註冊主義,商標進行領證註冊程序後即取得商標10年專用權保護。如果打算將公司的特取名稱同時當作品牌名稱使用,應盡早將品牌名稱與公司特取名稱申請商標以取得保護。
    另外, 為預防他人使用您的公司名稱搶先進行商標註冊,建議在您公司設立之後,立即將公司名稱一併申請註冊商標,以免造成消費者混淆。
  • 商標申請前為什麼需要先做前案檢索?

    依據商標法規定,在同一或類似商品中若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標,以先申請先獲准為原則,因此已有他人先申請並獲准商標註冊,而後申請者則無法再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取得註冊。
    故在申請商標註冊之前,建議應該先檢索申請在先及已註冊的商標,以避免與他人商標構成近似,而無法順利取得商標核准。
  • 商標圖樣以墨色或彩色提出申請註冊,有何差別?

    申請商標註冊之圖樣原則上應以實際已使用或即將使用之態樣為準。
    申請註冊的商標圖樣若為墨色或單一顏色,實際使用商標時可依不同情況改變顏色進行商標使用。
    但是若您的實用使用為固定的彩色商標,建議仍以實際使用態樣進行提申。
  • 商標註冊審核重點?

    商標申請註冊審查,主要分為「形式審查」及「審質審查」。
    1. 「形式審查」指專責機關,針對商標申請人所提出之文件、程序進行審理,視其是否符合商標法之規範。
    2. 「實質審查」指商標申請經過形式審查後,專責機關開始進行實質審查,審查重點為商標的「識別性」及「近似性」。
    • 「識別性」指商標圖樣僅由單純商品或服務說明性文字所構成、姓氏、產地名稱、或是標語 常用語等,又或者是否有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商譽之虞。
    • 「近似性」指專責機關藉由商標檢索,審查申請商標是否與註冊在先之商標相雷同,或有近似的組成外觀,可能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。
  • 如何想一個商標申請好通過的名字?

    商標圖樣若具有與眾不同的特性,在眾多的同類商品中更能凸顯自己的品牌,使消費者產生深刻的印象。
    • 商標命名的三大原則:
    1. 獨創性,非沿用既有的辭彙或事物,而是以全新的名稱組成,且本身沒有特定的意涵,優點是識別性最強、核准機率最高。例如:搜尋引擎服務的「Google」、運動服飾商品的「adidas」、線上音樂串流服務的「Spotify」。
    2. 任意性,雖使用既有詞彙或事物組成,但該名稱與產品或服務本身品質、功用或其他特性沒有關聯,優點是較容易被熟悉、被記憶。例如:服飾商品的「Zara」、電腦、手機等商品的「蘋果APPLE」、電商平台的「Amazon」。
    3. 暗示性,用隱含譬喻的方式暗示商品服務品質、功用或其他有關成分、性質等特性,優點是使人可以透過商標了解商品/服務的性質或特色,但整體上又能夠保有識別性,而非單純描述商品/服務內容。例如:電子詞典商品的「快譯通」、除蟲藥商品的「一點絕」、除濕劑商品的「克潮靈」。
    • 商標設計可提高商標申請過件機率:透過對字體、顏色、外觀等的設計,加強商標顯著性,讓您的商標更容易被消費者辨識。
  • 商標權人實際使用註冊商標時,只是將圖樣稍作改變,會被認為未使用註冊商標?

    商標權人實際使用的商標若僅是在形式上與註冊商標略有不同,在實質上並沒有改變註冊商標的主要識別特徵,且依社會一般通念或消費者的認知,是屬於相同的商業印象,可被認為是註冊商標的使用。
    例如註冊商標實際使用時,僅變更商標圖樣的大小、比例、字體或書寫排列方式等,通常屬於形式上略有不同,不失其同一性。
    但如果將商標中引人注意的主要部分刪略不用,以致與原註冊商標產生顯著差異,依社會一般通念及消費者的認知,不足以使消費者認識它與註冊商標是同一個商標,就不具同一性。
    但實際上是不是具有同一性,仍應就具體案件個別認定。